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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教育工会关于设立关爱慰问资金的实施办法
2021-10-20 14:39  

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,认真落实面向基层、面向一线、面向普通、面向弱势的工作要求,切实做好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,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,根据市总工会相关政策规定,市教育工会设立关爱慰问资金,并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慰问范围

(一)教育工会系统各高校(附院)、科研院所在职工会会员、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会会员,因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治疗的。

(二)教育工会系统各高校(附院)、科研院所和各区教育系统在职工会会员,出现下列情形的:

1. 因公殉职或见义勇为牺牲的;

2. 因工死亡,且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;

3.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突发疾病死亡或遭受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死亡,不属于上述(1)(2)项情形且无违法违纪、酗酒和自杀行为的。

二、慰问标准

(一)符合“慰问范围”第1款规定,年内因工伤、职业病或患规定范围内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,给予1000元关爱慰问金。

(二)符合“慰问范围”第1款规定,年内因其他疾病首次住院治疗的,给予500元关爱慰问金。

(三)属于“慰问范围”第2款第(1)(2)(3)项情形的,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、1万元、5000元关爱慰问金。

每年度同一会员只可享受一次住院关爱慰问。

三、慰问形式

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,到医院或者入户看望慰问,为会员本人、已故会员家属送去慰问金。

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,由基层工会先行垫付。

四、办理程序

(一)会员住院慰问金的发放、管理、申报和拨付程序,参照《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及其补充规定执行。

每个季度末,将《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》(附件1,纸质版一式两份)、《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》(附件2,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)、《会员在职证明》(附件3,纸质版一份)报市教育工会。当年退休会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单位开具的退休证明。

(二)在职会员因故死亡后,基层工会应及时将《会员因故死亡慰问申报表》(附件4,纸质版一式两份)、《职工因故死亡证明》(附件5,纸质版一份)报市教育工会。因公殉职、见义勇为牺牲和工伤死亡的需提供认定证明复印件。

审核通过后,市教育工会将慰问金拨至基层工会账户。

五、资金管理

市教育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关爱慰问工作,按照“专项经费、规范管理、合理使用、公开透明”原则,专款专用、专人管理。

六、工作要求

(一)基层工会要切实履行“第一知情人”职责,对符合条件的工会会员做到及时了解、及时慰问、及时上报,实现全覆盖、无遗漏,第一时间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到职工心坎上。

(二)基层工会要认真审核、严格把关,发现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等行为的,坚决予以纠正,追还慰问资金。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。
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凡过去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工会负责解释。

附件:1. 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

2. 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

3. 会员在职证明

4. 会员因故死亡慰问申报表

5. 职工因故死亡证明

附件【附件1: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(2021).docx已下载
附件【申请书.docx已下载
附件【慰问金领取单(指定重病).docx已下载
附件【慰问金领取单.docx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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